百色一地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近年来,我区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严重污染和破坏了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重点水域和流域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牛蛙养殖场 (户)。在禁养区外养殖的,养殖污水必须经检验达标后才能排放。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手续,各牛蛙养殖场(户) 不得投入或引进牛蛙养殖工作。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占用、破坏耕地且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养殖场 (户) 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并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10日内自行退养,关闭或封堵所有养殖排污口,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
四、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 (户)必须按要求做好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SC/T 9101-2007)。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拆除并复耕的非法牛蛙养殖场 (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的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 (户)将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田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违规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责令关停或清拆。
六、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七、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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