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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