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农牧民和养殖者的一封信
广大农牧民和养殖场 (户):
你们好!
当前,正值秋冬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键期,为坚决杜绝“两疫”叠加情况的发生,为切实抓好秋冬季动物防疫工作,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在此,提请广大农牧民和养殖场(户)共同协作做好以下相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广大农牧民和养殖场(户)要密切关注自家养殖的牲畜的健康情况,一旦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或不明原因死亡等突发性疫病及其隐患,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及时向嘎查村委员会、乌兰镇人民政府报告。千万不要盲目将发病牲畜治疗,死亡牲畜、污染物要深埋消毒,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病死牲畜自食、丢弃到河沟或野外。
二、广大农牧民要积极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防疫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规范操作,同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灭源、采血、检疫和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三、养殖场(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主动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和瘦肉精等违禁物监测。
四、强化养殖环境消毒。广大农牧民和养殖场(户)要落实饲养设备每日一清洗、饲养环境每周一消毒制度,确保养殖场环境卫生安全。
五、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广大农牧民和养殖场(户)准备销售的牲畜及其产品要向当地检疫人员报检,并用手机登录https://www.imahi.cn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方可运输、屠宰加工、上市销售。若生产需要从外地新购入牲畜,在充分了解调入地动物疫情的同时,实施严格检疫。牲畜调入后24小时内向我镇申报,并应隔离观察一段时间(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在确定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严禁为了个人利益,不遵守《动物防疫法》规定,违法违规调运牲畜和牲畜产品;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
乌兰镇人民政府:0477-6221425
鄂托克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477-6221623
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6212362
乌兰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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