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记载的公司住所地有什么作用?是否可以随意变动?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总部或者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地相当于居民的家庭住址,一般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决定了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纳税归属,同时也涉及到诉讼案件的管辖,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公司住所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公司法人登记条例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一般而言,办理住所地的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如下资料,具体以当地登记机关的实际操作要求为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住所地的决议、决定;
(4)如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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